荊楚網(湖北日報網)訊(通訊員 李冬梅) 近日,曾都區(qū)人民法院向民政部門發(fā)送了一份司法建議書,有效化解當事人張某“被結婚”難題。
2008年7月,因張某弟弟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便拿著張某的身份證冒名頂替辦理了婚姻登記,因當時的民政系統(tǒng)沒有全面聯網,張某本人又是軍人,其用軍人證在2011年辦理了結婚登記,在發(fā)現其弟弟冒用其身份信息辦理登記結婚的事實后,張某多次向民政部門申請要求撤銷,但因行政登記屬于行政行為,一經作出,不得隨意撤銷。無奈之下,張某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民政部門作出的涉案婚姻登記行為。
曾都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后,多次詢問張某及其弟弟,并及時與民政部門溝通,查詢婚姻登記信息,在查明原告張某被冒用身份、婚姻登記錯誤的事實后,根據“兩高兩部”《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該院向民政部門發(fā)送司法建議書,建議其撤銷曾作出的結婚證書,在合法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民政部門高度重視,隨即召開局長辦公會議,經過慎重討論,作出撤銷張某結婚登記的決定并及時向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送達,連同司法建議回函抄送該院,后張某向本院申請撤訴。
法官提醒:婚姻登記是婚姻登記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確認婚姻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行政行為,一經作出,不得隨意撤銷。由于各種原因,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帶來了不少“后遺癥”。當事人在相識相戀相守過程中,應遵守法律法規(guī),為婚姻加固一道法律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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