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楚網(wǎng)(湖北日報網(wǎng))訊(通訊員余夢亭)利用虛擬貨幣幫助上游犯罪團伙轉移資金5萬余元,從中非法獲利1萬元,最終獲刑。近日,經(jīng)蘄春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陳某獲有罪判決。
2023年11月,22歲的陳某因被公司裁員,經(jīng)濟壓力驟增,遂在某視頻APP搜索快速賺錢的方法,經(jīng)網(wǎng)友推薦得知可以提供銀行卡幫助他人接受資金從而獲利,且可以通過境外“飛機”軟件找到相關資源。陳某隨即下載了“飛機”軟件,在軟件內(nèi)認識了一陌生男子,對方要求陳某提供銀行卡接收和轉移資金,并承諾按照流水的40%-45%給予好處費。
陳某同意后,先后找到張某、蔡某、曹某收購銀行卡并將銀行賬號通過“飛機”軟件發(fā)給上游,通過充值“USTD”(泰達幣)虛擬幣向上游上交押金后,等待上游詐騙資金進入銀行卡內(nèi)再通過支付寶和微信賬戶將錢轉出,扣除應得的好處費后再通過充值“USTD”虛擬幣的方式將錢返還給上游,幫助上游犯罪分子轉移資金,其中涉及電信詐騙案件3起,涉詐資金共2.35萬元。
2024年6月,蘄春縣公安局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將陳某移送審查逮捕。承辦檢察官經(jīng)審查后認為陳某通過充值虛擬幣和利用支付寶賬戶幫助上游犯罪分子將詐騙資金轉移,是一種事后窩藏和幫助躲避偵查的行為,該行為更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構成,故建議公安機關變更罪名。后公安機關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將陳某移送審查起訴,在檢察官的積極引導下,陳某將全部違法所得退繳,并退賠上游電信詐騙被害人劉某和宋某共計1.67萬元。
近年來,利用通訊工具、互聯(lián)網(wǎng)技術手段實施的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活動持續(xù)高發(fā),犯罪分子的行為手段更為隱蔽,“USTD”幣價值比較穩(wěn)定,也因此成為一些犯罪分子轉移贓款的選擇,利用虛擬幣賬戶的買進賣出從而達到為上游犯罪洗錢的目的。
檢察官提醒廣大群眾,利用自己的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賬號以及虛擬貨幣賬戶等為別人代收款再通過購買虛擬幣轉移給上家的行為,實質上都是協(xié)助轉移贓款,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此提醒廣大群眾,要時刻保持清醒、提高警惕,切莫為了貪圖掙快錢讓自己成為不法分子的幫兇,最終讓自己跌入違法犯罪的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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